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

这期,我们聊一聊公司法,以及用公司形式做生意时会碰上的问题。

各位身边或多或少都有跟人合伙做生意的朋友。刚开始合作时,大家和和气气、兴致高昂,前路似乎没有什么阻碍,致富指日可待。然而残酷的现实是,合作时出现问题和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在刚开始时往往没有考虑在内,而这些恰恰也是合作中难以避免的。

有位看官问了,什么样的纠纷?能有什么问题?能不能具体点?

我们来举例子吧。咱公司有五个股东,董事谁来当?公司财政有困难,谁来多往里投点钱?我们几个人各有所长,谁来负责啥?将来不想合作了,我的股份怎么办?……等等等等。

无论公司规模大小、行业为何,相信大家都一定听过合伙开店的好朋友之间为了这些事情吵架的。这种一开始没说好,后来翻脸的事情,真可以说是比比皆是。

为了在公司成立之初规范处理股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方案等,股东协议这种特殊的合约应运而生。

正如它的字面意义,股东协议是公司股东之间订立的特殊协议。在这种协议中,股东可以明确大家的权力、义务及责任,是在公司章程以外订立的文件,对章程有补充的作用。

协议中可以订立的内容相当广,一些公司法中没有仔细说明、公司章程中也没有顾及的细项及事务均可在股东协议中订立并加以管理。

显而易见,这种协议一般在股东们刚开始合作、处于蜜月期时就应该订立,订立后所有股东也应以此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

股东协议中一些常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股东的加入及退出机制;

2.董事的委任及退出/退休机制;

3.公司会议的举办频率,及重要议程的商议及决定机制;

4.董事的义务以及公司对该职务的期望;

5.公司股息的派发及董事提取现金的管理;

6.公司财政状况不佳、需要额外资金注入时的投资机制;

7.针对前公司成员的各色限制条款;

8.纠纷调解机制或其他各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9.董事/股东死亡或无法管理公司时的应对机制;以及

10.公司清盘机制。

每个企业的情况都是独一无二的,每个股东之间也有可能会有别的更多的事项需要在股东协议中订立。

股东协议是非常复杂的法律文件。有需要的股东们可以在私下先商量好要包含的内容,然后交予律师起草。一份由专业律师起草的股东协议,能在最大程度上为公司的运营保驾护航。

下期再见。

编后附注:

任律师来自中国广州,至今已从业多年,目前为 LJR 律师事务所的主理律师。活用现代科技,说华人的语言,做华人同胞的专业律师,一直是任律师执业以来的目标。

作为一名全科执业律师,除了对婚姻法(Family Law)有深入的研究之外,任律师还在下列法律范围内有所造诣:

  1. 合同法(Contract Law)
  2. 知识产权与商标注册(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3. 商业纠纷(Commercial Litigation)
  4. 公司法及确保企业合规性(Corporations Law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Compliance)
  5. 债务追讨诉讼(Debt collection)
  6. 债权人破产呈请与公司清算(Creditor’s Bankruptcy Petition and Corporate Liquidation)
  7. 劳工法(Employment Law)
  8. 移民法及移民上诉庭、联邦法庭代表出庭(Immigration Law and representation in 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 and Federal Circuit Court of Australia)
  9. 刑法(Criminal Law)
  10. 遗嘱起草及遗产规划(Wills and Estate Planning)
  11. 生意及房产买卖过户(Business and Property Conveyancing)
  12. 等等

任律师的联系方式是:

LJR Legal
Suite 46/328 Albany Hwy, Victoria Park WA 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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